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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告
摩傑美術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告
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尚有70,092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7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