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旭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255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10,000,000元,及自民國(以下同)96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1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嗣原告於97年5月13日具狀將上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0元,及自96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核係屬單純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旭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山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4年10月26日邀同被告丙○○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26日起至95年10月26日止,到期將借款一次清償,利率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0.2 計算,嗣後隨原告銀行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且債務人若有逾期違約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嗣雙方於95年10月26日簽訂增補契約,將借款清償期限自95 年10月26日延長至96年10月26日。詎被告旭山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計尚欠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丙○○及丁○○既為連帶保證人,就前開債務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返還原告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借據、增補契約、基本放款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以上均影本)各乙份為證。而被告三人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書記官 曾柏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