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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告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丙○○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扣抵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二百四十二萬五千七百六十四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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