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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菳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珒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30弄7號2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5日通知上訴人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前開通知於97年8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書記官 朱苑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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