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9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948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楊書棼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順德興食品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6年10月30日│61,600元 │CC0000000 │ │ │ │ │光復分行 │ │ │ │ │ ├──┼───────┼────────┼──────┼──────────┼───────────┼────┤ │002 │古文勝 │新竹市第三信用合│96年9月30日 │39,000元 │VC0000000 │ │ │ │ │作社香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