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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9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948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順德興食品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6年10月30日│61,600元            │CC0000000             │        │
│    │              │光復分行        │            │                    │                      │        │
├──┼───────┼────────┼──────┼──────────┼───────────┼────┤
│002 │古文勝        │新竹市第三信用合│96年9月30日 │39,000元            │VC0000000             │        │
│    │              │作社香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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