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07號聲 請 人 張秀金即正新砂石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6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96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日嘉建設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6年12月31日│262,080元 │GG0000000 │ │ │ │限公司 │新竹分行 │ │ │ │ │ ├──┼───────┼────────┼──────┼──────────┼───────────┼────┤ │002 │日嘉建設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6年12月31日│43,680元 │GG0000000 │ │ │ │限公司 │新竹分行 │ │ │ │ │ ├──┼───────┼────────┼──────┼──────────┼───────────┼────┤ │003 │長宏國際開發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6年12月31日│21,840元 │GG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 │ │ │ │ ├──┼───────┼────────┼──────┼──────────┼───────────┼────┤ │004 │金春福營造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大眾│96年12月15日│20,790元 │RC0000000 │ │ │ │公司鄭木財 │分行 │ │ │ │ │ ├──┼───────┼────────┼──────┼──────────┼───────────┼────┤ │005 │好士達營造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大眾│96年12月31日│11,550元 │RC0000000 │ │ │ │公司鄭木貴 │分行 │ │ │ │ │ ├──┼───────┼────────┼──────┼──────────┼───────────┼────┤ │006 │好士達營造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大眾│96年12月31日│5,198元 │RC0000000 │ │ │ │公司鄭木貴 │分行 │ │ │ │ │ ├──┼───────┼────────┼──────┼──────────┼───────────┼────┤ │007 │好士達營造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大眾│96年12月15日│11,550元 │RC0000000 │ │ │ │公司鄭木貴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