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23號聲 請 人 寶興金屬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33 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簡瑞斌 │華南商業銀行新豐│96年10月30日│14,6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2 │林雪嬌 │華南商業銀行新豐│96年11月10日│100,000元 │F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