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40號聲 請 人 三玖裝潢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2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92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有德室內裝修企│新竹市第三信用合│96年12月30日│48,795元 │MB0000000 │ │ │ │業社陳俊熙 │作社六家分社 │ │ │ │ │ ├──┼───────┼────────┼──────┼──────────┼───────────┼────┤ │002 │帥易室內裝潢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6年11月30日│15,984元 │EC0000000 │ │ │ │計工程有限公司│關東橋分行 │ │ │ │ │ │ │吳金福 │ │ │ │ │ │ ├──┼───────┼────────┼──────┼──────────┼───────────┼────┤ │003 │鑫立商行羅世證│安泰商業銀行新竹│96年11月15日│37,087元 │AO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4 │葉正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年11月15日│100,000元 │ED0000000 │ │ │ │ │竹科分行 │ │ │ │ │ ├──┼───────┼────────┼──────┼──────────┼───────────┼────┤ │005 │葉國榮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6年11月30日│3,300元 │BS0000000 │ │ │ │ │竹科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