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6號聲 請 人 蔣右民即偉傑油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0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76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鴻翔土木包工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7年1月20日 │282,396元 │0000000 │ │ │ │邱仁烜 │新埔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