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李珮瑜
- 當事人晨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03號聲 請 人 晨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朱苑禎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0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伍盛國際開發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7年2月25日 │52,50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洪偉│新埔分行 │ │ │ │ │ │ │晉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