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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78號

聲請人
豐采科技有限公司
聲請人
之6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7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普萊斯科技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北│97年3月15日 │168,000元           │X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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