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67號聲 請 人 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67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台灣星科金朋半導體股│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96年12月25日 │ 99,225元 │ CS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翁志立 │ 竹科竹村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