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20號聲 請 人 甲○○ 弄6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編號001、002、003、004、005、006、008、009之股票無效。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在接獲法院裁定准許之公示催告後,應將證券內容正確刊登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俾相關權利人得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向本院申報權利,始認為完成合法之公示催告程序,以符公示催告之目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 間已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附表所示證券無效云云。 三、經查,本件如附表編號001至006、008、009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是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001至006、008、009所示之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證券,其 股票號碼為「89ND0000000-0」,而聲請人登載於新聞紙之 股票號碼為「87ND0000000-0」,有其提出之民眾日報在卷 可稽,核與本院97年度催字第188號民事裁定所載之股票號 碼不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卷 宗查明屬實,聲請人復未即時在新聞紙為更正啟事,其公示催告程序亦非適法,從而聲請就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證券 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龔紀亞 ┌──────────────────────────────────────────────────┐ │附表:股票 97年度除字第52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 ├──┼──────────────┼──────────────┼────┼───┼────┼───┤ │003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 ├──┼──────────────┼──────────────┼────┼───┼────┼───┤ │004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 ├──┼──────────────┼──────────────┼────┼───┼────┼───┤ │005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 ├──┼──────────────┼──────────────┼────┼───┼────┼───┤ │006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 ├──┼──────────────┼──────────────┼────┼───┼────┼───┤ │007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 │008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 │1 │588 │ │ ├──┼──────────────┼──────────────┼────┼───┼────┼───┤ │009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 │1 │79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