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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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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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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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順德興食品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6年9月25日 │139,500元 │CC0000000 │ │
│ │ │光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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