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59號聲 請 人 昌益房屋仲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慧娟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5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昌益房屋仲介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7年5月20日 │4,500元 │AC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社總社 │ │ │ │ │ │ │乙○○ │ │ │ │ │ │ ├──┼───────┼────────┼──────┼──────────┼───────────┼────┤ │002 │昌益房屋仲介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7年6月20日 │4,500元 │AC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社總社 │ │ │ │ │ │ │乙○○ │ │ │ │ │ │ ├──┼───────┼────────┼──────┼──────────┼───────────┼────┤ │003 │昌益房屋仲介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7年7月20日 │4,500元 │AC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社總社 │ │ │ │ │ │ │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