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72號聲 請 人 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鍾佩芳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72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安霸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4月30日 │177,181元 │IA0000000 │ │ │ │司朱志宏 │行科學園區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