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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95號

聲請人
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二七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二七七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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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奇鼎科技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新豐│97年4月26日 │1,966元             │AL0000000             │        │
│    │限公司乙○○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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