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2號
- 聲請人
- 峻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弄5號
- 統一編號
弄5號
弄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七六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七六四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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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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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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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峻呈科技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湖口│96年3月5日 │167,155元 │QL0000000 │ │
│ │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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