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日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澔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851號債 權 人 日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澔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日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及澔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②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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