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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
    眾億汽車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318號債 權 人 眾億汽車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永燦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眾億汽車企業社究為獨資抑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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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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