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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順企業社、林合庚、乙○○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聲請狀所載之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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