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樓、與債務人技鼎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債 權 人 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技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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