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
- 債權人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明賢即明晟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明賢即明晟工程行,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所示,明晟工程行登記有二,其負責人非陳明賢且分別設於台中市○○區○○里○○路○段197巷20號3樓之2及臺南縣仁德鄉○○村○○路187巷17號7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經本院98年5月21日裁定命補正,債權人於同年月26日收受送達,迄今未為補正,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