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418號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貳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三、請補正永業企業社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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