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
- 債權人
- 璽耀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不合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表明請求之數量,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6日通知債權人補正請求之金額,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