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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

債權人
璽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不合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表明請求之數量,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6日通知債權人補正請求之金額,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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