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8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873號
- 債權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匯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住居所及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通知單之債權人名稱為旭達企業社,依聲請狀尚無法證明聲請人即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通知聲請人更正債權人,迄未具狀聲請更正債權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