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號1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號11
- 代理人
- 魏嘉俐律師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票據遺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若無法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則請補正價購票據之傳票影本、警局製發之報案證明文件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