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號1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號11
- 代理人
- 魏嘉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18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台灣銀行新竹分行│96年3月26日 │945,054元 │BD0000000 │ ││ │行竹科新安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