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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聲請人
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號11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號11
代理人
魏嘉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18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台灣銀行新竹分行│96年3月26日 │945,054元 │BD0000000 │ ││ │行竹科新安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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