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1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12號

聲請人
永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股票號碼請一一列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