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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
    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李溫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聲 請 人 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李溫欽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本票遺失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 二、請提供通知發票人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羅田琳、羅田安等該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影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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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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