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
    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聲 請 人 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進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