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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
    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聲 請 人 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支票影本、對發票人付款人告知之存證信函、報案證明(上須載有票據種類、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及該票據究為被盜、遺失或滅失事由)等,以釋明有公示催告聲請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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