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1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75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新東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0號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肆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本件本票自記載形式觀之,發票人為新東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乙○○○為該公司負責人,非該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1175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97年4月30日 │331,800元 │331,800元 │97年8月31日 │98年6月30日 │CH-NO-625116 │6 │ │ ├──┼───────┼───────┼────────┼──────┼──────────┼───────┼───┼───┤ │002 │97年4月30日 │32,000元 │32,000元 │97年8月31日 │98年6月30日 │CH-NO-625117 │6 │ │ ├──┼───────┼───────┼────────┼──────┼──────────┼───────┼───┼───┤ │003 │97年10月28日 │1,150,000元 │1,150,000元 │97年11月28日│98年6月30日 │CH-NO-625124 │6 │ │ ├──┼───────┼───────┼────────┼──────┼──────────┼───────┼───┼───┤ │004 │98年2月24日 │324,000元 │324,000元 │98年6月30日 │98年6月30日 │TH-NO-013404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