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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32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329號

聲請人
泉盛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3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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