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96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6號
- 聲 請 人
- 安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 對 人
- 昱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娜即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伍佰柒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2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5,775,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為營業所即新竹縣新豐鄉○○路○段169之1號,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依票據記載形式觀之,乙○○簽名處,係緊接於相對人昱燁實業有限公司及公司大小章之後,且依經濟部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其為相對人之代表人。依此,難謂乙○○係其於共同簽發之旨所為之簽名,此部分之請求,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