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35號
- 聲請人
- 威控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立威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上一人之 甲○○
- 法定代理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約定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義務,聲請人可逕自行使本票之權利,爰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又依同法第124條、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是執票人未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當不得逕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既未提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自不得對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聲請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備 考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001 │96年9月17日 │320,000元 │320,000元 │ 未 載 │97年3月1日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