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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35號

聲請人
威控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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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上一人之 甲○○
法定代理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約定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義務,聲請人可逕自行使本票之權利,爰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又依同法第124條、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是執票人未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當不得逕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既未提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自不得對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聲請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備 考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001 │96年9月17日 │320,000元 │320,000元 │ 未 載 │97年3月1日 │6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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