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詠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弄8號
弄8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壹佰萬元,其中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8月14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7年10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500,0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相對人乙○○,僅係背書人而非發票人,故顯於法未合,就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