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65號
- 聲請人
- 捷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光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12月1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3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8年1月2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本件本票自記載形式觀之,發票人應為光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甲○○為該公司負責人,非該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