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13號
- 聲請人
- 威控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立威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上一人之 甲○○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
- 乙○○
巷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9月17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32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為新竹市○○路99巷127號,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