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竹簡聲字第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竹簡聲字第5號

聲請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石秀灣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叁元,即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98年度竹簡字第345 號民事簡易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0 分之62,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220 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                  │
├───────┼─────────┼─────────┤
│公司變更登記事│200元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自│
│項卡規費      │                  │行收納款項收據1 紙│
│              │                  │。                │
├───────┼─────────┼─────────┤
│戶政規費      │20元              │桃園縣政府戶政規費│
│              │                  │收據1紙。         │
├───────┼─────────┼─────────┤
│合計          │1,440元           │                  │
│              │                  │                  │
├───────┴─────────┴─────────┤
│附註:                                                │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893 元。                      │
│(計算式為1,440 ×62/100=893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