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339號
- 聲請人
- 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東三路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三路2
- 送達代收人
- 張靜律師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捌仟零柒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8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第一、二審(包括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本件訴訟業經確定在案。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相關收據影本七份為佐。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送達費用 │ 175元 │聲請人91年8 月8 日購買郵票340 元,並│ │ │ │提出購買票品證明單影本一份,惟經本院│ │ │ │92年12月15日退還郵票165 元,有本院送│ │ │ │達證書附卷可參。 │ ├─────────┼───────────────┼──────────────────┤ │第一審裁判費 │ 701,532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 859,896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公示送達費用│ 1,650元 │97年9月23日登報費用 │ ├─────────┼───────────────┼──────────────────┤ │第二審公示送達費用│ 1,400元 │98年1月18日登報費用 │ ├─────────┼───────────────┼──────────────────┤ │第二審公示送達費用│ 1,820元 │98年3月24日登報費用 │ ├─────────┼───────────────┼──────────────────┤ │第二審公示送達費用│ 1,600元 │98年7月23日登報費用 │ ├─────────┼───────────────┼──────────────────┤ │ 合 計 │ 1,568,073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