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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楊明箴

  • 原告
    甲○○樓之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聲 請 人 甲○○ 樓之4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積欠花旗商業銀行、渣打商業銀行、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原因及還款狀況。 (三)陳報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存債權數額。 (四)詳細表列最近二年內以馬內利工程行每月營業額、收入額、支出額、淨利額等相關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98年每月收入30,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七)提出配偶張莉文之在職證明、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年內薪資帳戶存摺明細影本、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二年內贈與資料清單,並說明分擔生活支出及扶養費之情形。 (八)陳報每月支出扶養費9,000元之計算方式及說明已成年之 蔡維珊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性。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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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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