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1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字第164號
- 原告
- 益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勝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