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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55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簡字第557號

原告
大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崧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5樓
5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7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7 月至10月委託原告辦理報關手續,原告已依約完成報關作業,並提出對帳單、收費通知單向被告請求給付相關費用,惟被告至今未為給付,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2,292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進出口的物品不可能自己編內容,因為貨櫃裡面的東西伊不清楚,伊是依照被告提供的資料來申報。若繕打錯誤當然是伊的責任,當初基隆海關依照伊申報的資料和原始的資料核對是一樣的,但檢查內部物品發現與貨名不同。每次報關被告都一定要提供資料,伊再依據資料來繕打報關。

2.報關之前,未接到被告無詢問要何以貨名報關的電話。伊不是被告公司員工,不可能比被告清楚。被告一定要提供品名、數量、航班,這都不是伊能決定,也不是伊能知道的,伊不知道被告要生產什麼衣服。伊幫被告申報海關的物品,被告均已全部領走。與被告生意往來多次,只有本件有問題,所有的資料每次都是被告提供。被告不是被海關罰款50萬元,海關是押款50萬元,若沒有問題,就會退還。海關不會知會伊,也跟伊無關,且海關對伊沒有任何的意見,伊打的資料也沒有錯誤。通關或是報關的時候,貨物若有問題,伊會請客戶提供資料,若不能提供,伊就依照原來的資料處理。

3.本件報酬已經1 年多了,曾經打電話給被告公司人員告知上衣記載太籠統,並打電話到大陸給一位楊小姐,告知以後一定要寫明品名,但她表示沒有辦法分得這麼清楚,型號太多了。這種情形下,被告給伊什麼資料,伊就報什麼資料。伊是服務業,當然是希望客戶趕快拿到貨物。

4.出口之前被告要把品名、型號給伊,貨物回來後再決定品名、型號已經太慢了。不能出口、進口的型號不一,伊曾要求給正確的品名。如果被告不清楚,有要求給伊製造令,如果製造令給伊,伊寫錯那是伊的問題,但是被告未給伊。這次海關不願意放行,被告就把責任推到伊身上來。被告資料給的不清楚,如何做好事情。

二、被告主張﹕

(一)伊是委託原告進口報關,報關上面的貨名不符合規定,被國稅局處分50萬元。伊是委外加工服裝,伊把布料委託原告出口報關,之後加工後也是委託原告進口報關。伊的衣服有各種品名及樣式,是比較專業,伊有問報關行這種服裝要用什麼名義報關。申報進口時被海關查到,如﹕要寫襯衫,但報關貨名是上衣,所以被罰款。原告有發存證信函說是伊提供資料給被告申報,但伊有先詢問過原告,報關的品名也是依照原告所說的來報關。伊被罰款,被告不能說沒有責任。資料雖是伊提供給,但伊提供資料之前,原告公司的李小姐叫伊寫上衣。其實上衣有分很多種類。伊從事相關工作5 、6 年,雖分得出來,但是申報的部分,伊外行。之前有傳圖樣給被告,被告表示寫上衣。伊傳圖樣給被告好幾年了,之前都沒有問題,因為這次被海關抓到才知道上衣歸類很多。衣服的歸類也是被告告知,否則伊怎會知道是要寫上衣。

(二)原告只有一些比較重要的問題跟伊溝通。原告為報關行,有義務讓客戶的貨品以最快的速度拿到。如果有很多注意事項,原告應該要告之。衣服每次進來都要抽樣驗關。之前就有發生用麻料小細節的問題,海關要伊提出圖樣,伊有提供給原告。即或伊有疏失,但原告不可能完全沒有責任。

(三)原告打電話跟伊大姐聯絡,是今年被海關查扣後這1年之內的事,原告應該有義務要告訴伊要如何報關,品名如何寫。就伊瞭解,品名的部分,3 年前就應該要仔細寫清楚。伊認知和海關人員的認知不同,這種專業度應該是要由被告向伊說明。每次報關都要抽驗,原告人員都有在場陪同驗貨。衣服與型號不符合,原告早就知道,為何不告知。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進口報單、對帳單、收費通知單、存證信函、發貨單等件為證,被告亦不否認委請原告為其報關,並有報酬312,292 元未付,惟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原告是否有盡其告知之義務?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否認未盡告知義務,辯稱係依被告所提供之資料報關,且提出被告所不否認為其交付予原告之發貨單為證,經質之人李佩君,其證稱「(問﹕被告在報關之前,會不會跟你們溝通?)被告固定會給出貨材料明細或是裝箱明細,以及回來成品的型號、明細等給我們。他們並不會事先詢問我們,他們所要出的貨物需要用何品名、項目。一般程序就是被告公司給我們資料,會傳真給我們,如果給的資料有明確錯誤的話,我會詢問他們,如果沒有的話,就依照他們給的資料報通關出去。」、「(問﹕是否會看到貨物?)看不到。」、「(問﹕有無接到被告公司的人員打電話詢問貨物要以何貨名報關?)沒有。」、「(問﹕被告公司有無問過上衣要寫襯衫或是外套之類的情形?)沒有。但是我曾經請被告公司提供生產的製令圖或是畫衣服款式的圖樣給我,因為之前有一次貨物有問題,如果給我這些資料,我可以幫忙確認,但是他們說沒有辦法提供給我。我就依照他們傳真給我的資料幫他們報關。被告公司通關時大大小小都有一些問題,但是就衣服品名的問題,只有這一次發生,以前沒有。」、「(問﹕是否清楚上衣有很多種類的品名?)上衣比較籠統,我們對服裝不專業,應該是被告公司這邊比較專業,是襯衫的話,被告就要報襯衫,只有女性很時髦的,我們才稱上衣。被告只會給我們何種型號是上衣,何種型號是褲子,我不是他們公司的員工,也看不到他們的貨物。」、「(問﹕有無告訴被告公司人員上身穿的衣物,除了上衣之外,還有其他品名?)沒有。被告也沒有問我除了上衣以外,還有無其他品名。」、「(問﹕是否清楚那些東西衣服還沒有開放的?)不是很清楚。但是辦公室查就可以馬上查到。如果客戶有詢問,我會先行查明。」(均見本院98年11月25日調解程序筆錄)是原告無法得知被告委請報關之物品與被告所交付之報關資料是否相符,而被告所製作之各類衣物於委請原告報關前若僅提供發貨單而未給予進一步詳細之圖案或資料,依證人李佩君所述觀之,僅就上半身所穿之衣服即有各種不同之品名,尚難期待原告能確切明瞭被告欲報關之衣物品名為何,並就須注意之事項向被告說明。被告既未能證明就委請原告報關之衣物已向原告為符合該衣物特徵之描述或提供相關資料供原告查對,依前揭說明,即難認原告有何未盡告知義務之情事,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三)綜上,原告既已依約為被告完成報關等相關手續,被告即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12,292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於98年9 月7 日送達,有送達回證附於本院98年促字第9434號支付命令卷內)之翌日即98年9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或攻繫防禦方法,對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條列審究,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於判決時諭知本件訴訟費用為3,420 元(本件裁判費)。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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