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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字第61號

原告
丙○○
被告
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統一編號

            號

      乙○○○○○○○○

            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提張志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並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之追加書狀,且陳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之事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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