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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聲字第2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北水泥
相對人
巨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9日所為之97年度司票字第667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六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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