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聲字第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聲字第22號
- 聲請人
-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北水泥
- 相對人
- 巨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9日所為之97年度司票字第667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六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