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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聲字第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聲字第26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泰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3月14日所為之89年度促字第2551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泰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泰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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