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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元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夏樹榮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因無法送達(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而遭退回之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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