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2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元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夏樹榮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因無法送達(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而遭退回之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夏樹榮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因無法送達(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而遭退回之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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