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8號
- 聲請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負欠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債務,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22日將債權讓與臺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嗣該公司再於96年3月29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嗣聲請人前以雙掛號催告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詎相對人住所查無此人,致該函件遭退回,為此爰依民法第9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催告函、退件回執、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