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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2號

聲請更正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22號

聲請人
源和土木包工業
兼法定代理人
林憲欽
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相對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日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理由

一、按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書記官於民國98年7月1日以書記官處分書更正本院96年度訴字第805號給付貨款事件98年1月14日之和解筆錄,誤將和解當事人之一源和土木包工業(合夥團體)誤為獨資商號而以處分書更正之,此部分顯非合法,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書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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