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22號
- 聲請人
- 源和土木包工業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憲欽
- 代理人
- 李文傑律師
- 相對人
-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日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理由
一、按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書記官於民國98年7月1日以書記官處分書更正本院96年度訴字第805號給付貨款事件98年1月14日之和解筆錄,誤將和解當事人之一源和土木包工業(合夥團體)誤為獨資商號而以處分書更正之,此部分顯非合法,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